口腔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_口腔科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每个医务人员都得认真
各医院口腔科医护操作规程描述有不同,大致要求如下:
应遵循标准预防原则,为每位病人操作前后必须洗手;操作时必须戴口罩、帽子、必要时配带防护镜、手套(手套一人一用一废弃)。
器械消毒灭菌应按照“去污染—清洗—消毒-灭菌”的程序进行。?
(一)凡接触病人伤口和血液的器械(手机、车针、扩大针、拔牙钳、挺子、凿子、手术刀、牙周刮治器、洁牙器等)每人用后必须严格灭菌。常用口腔科检查器、充填器、托盘等每人用后均需按要求消毒。?
(二)器械尽量用物理灭菌法灭菌,有条件的医院可配备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器,如使用化学灭菌剂,每日必须进行有效浓度的测定。?
(三)修复技工室的印模、腊块、石膏模型及各种修复体应使用中效以上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口腔专用X线照相室应严格控制拍片中的交叉感染。
用紫外线作室内空气消毒.对每例患者每次就诊时详细询问病史,尽可能了解与口腔临床操作有关的交叉感染的重要疾病,必要时做相应的化验检查,每例患者治疗前用氯己定液漱口,减少口腔中的菌落.
医护人员必须建立保护意识和执行操作规程普遍性预防措施由于从患者的病史及检查中不能可靠地判断是否感染了艾滋病(或其他血源性传播性疾病,同此对任何患者均应一致对待,取预防隔离措施.
口腔科医生的手是交叉感染的重要媒介应养成戴手套和洗手的习惯,在口腔治疗过程中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一次性手套及配戴防护镜,诊治每例患者后认真洗手.无菌操作原则,治疗过程中避免戴污染手套去拿无菌物品,尽量使用脚控开关调节治疗椅,对于照明灯开关使用一次性覆盖物;另外,在治疗过程中小心操作,防止误伤自己或患者.
口腔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
一般口腔器械消毒灭菌使用过的非一次性口腔器械要按消毒清洗灭菌的程序处理.各类车针,扩大针,拔髓针,牙周刮治器,洁牙器等小器械使用后先用戊二醛浸泡,,再用清水冲洗擦干.分类包装用小型高温蒸汽灭菌器灭菌.拔牙钳,牙挺,非一次性弯盘,探针,镊子,牙龈分离器,牙凿,骨凿,持针器,剪刀,玻璃调板,剔挖器,取模托盘,银汞充填器,金属雕刀,三用枪等使用后用含有效氯,浸泡,,清洗擦干分类包装用高温蒸汽灭菌.口腔检查器材一律使用一次性物品,如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吸唾器,漱口杯,注射器,手套等,使用后浸泡于含有效氯消毒液,浸泡的容器要加盖,初消后由供应室回收集中毁形分类装入**塑料袋再装入专用密封桶定点上锁放置,每日由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特种医疗垃圾回收公司上门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交接登记,禁止回流市场.
洁牙手柄,高速涡轮手机的消毒灭菌高速涡轮手机,是口腔门诊使用最多,污染最严重的医疗器械,其内部较难消毒.治疗完毕将水汽开关开启,冲洗水汽系统,用戊二醛棉球将钻针周围的残垢擦掉,将钻针卸下,然后将手机卸下,再用戊二醛棉球擦拭手机外部,用清水冲洗擦干,从管口
喷入牙科手机清洁润滑剂,袋装封口注明灭菌日期,再放入小型预真空高温蒸汽灭菌器,接通电源,启动消毒器,选择程序及灭菌温度和时间.
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的管理
各科室应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本科室兼职监控医生,护士组成.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工作,根据本科室医院感染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本科室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督促本科室人员进行无菌操作技术,消毒隔离制度.做好对卫生员的卫生学管理.消毒灭菌效果的监测消毒灭菌物品是否合格,必须通过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才能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的要求定期监测.使用中消毒剂,灭菌剂的监测生物监测消毒剂每月数次,其细菌含量必须控制在指定范围内;灭菌剂每月监测数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应每日监测,戊二醛应每周监测.物品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每月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紫外线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和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的和使用中的紫外灯管进行照射强度监测,新灯管的照射强度应使用中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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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 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 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第十三条 门诊诊疗过程和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诊断、预防和治疗措施应当遵循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别、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检验检查结果、MDT门诊团队综合诊治意见和参加讨论的全体医师签名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保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鼓励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减报告出具时间。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认真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手术级别、方式等,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确保门诊有创诊疗和手术的安全。门诊手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手术级别、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方式、手术经过、标本去向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药物咨询及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门诊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严密监测并及时处理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将门诊病历与患者唯一身份标识关联,开展门诊病历点评及质量控制工作,保障门诊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门诊诊断应当区分主要诊断及其他诊断。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的,应当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编码库,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确保患者诊疗信息完整、连续并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落实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等标准预防措施。内镜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门诊手术室、口腔科等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就医秩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安全保卫力量,保障患者和出诊医务人员的安全。同时,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报告率,减少和避免诊疗过程中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外伤害。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突发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及时、妥善处理门诊突发。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加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维护,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开展文字、音频、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专门健康宣教课程,传递科学、准确、实用的医疗健康信息。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营造安全、舒适、温馨、清洁的就诊环境。门诊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建设无障碍设施,就诊标识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日均门诊量的比例配备门诊导医人数或智能引导设备数量,并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就医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在门诊提供社工以及志愿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分析、反馈、改进机制,定期开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投诉管理,公开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做好投诉的接待、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的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出诊单元是指医务人员一次出诊时所在的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第一次在知乎积累材料,做个标记参考
^ 2022年10月12日 第一次积累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