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科临床诊疗指南_口腔科临床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

体检是需要的。

因为使用是为了帮助体检人员建立个人健康库及体检卡,方便体检人员以后体检及相关资料查询,而且体检结果资料属于个人隐私,需要记录在档。

在体检前都要对个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核对,还有疾病的历史都要注明,所以这是必要的步骤。

同时,相关人员需要直接扫描居民资料登记后,才可以完成体检,防止冒认体检的情况出现。

体检注意事项:

一、体检请先预约安排;体检前一天忌酒,限高脂高蛋白饮食,避免使用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

二、检查前三——五日饮食宜清淡,勿食猪肝、猪血等含血性之食物,检查前一日晚上十二点以后, 请完全禁食(包括饮水)。

三、抽血及肝、胆B超须空腹进行;做膀胱、前列腺、子宫、附件B超时,请勿排尿;如无尿,需饮水 至膀胱充盈。

四、做X线检查时,宜穿棉布内衣,勿穿带有金属钮扣的衣服、文胸;请摘去项链、手机、钢笔、钥匙 等金属物品。怀孕及有可能怀孕之女性受检者,请先告知健检服务人员,慎做X光检查。

五、女士生理期,不宜作妇科检查及尿检;做妇科检查前应排空膀胱;乳腺远红外线复查最好选择在生 理期后一周内。未婚女士不宜做妇科检查,有特殊需求者要签署相关协议(告知书)方可进行相应检查

六、内科体检前请先测血压、身高、体重。

七、检查当天需抽完血、做完腹部超音波检查后,方可进食。

八、体检当日穿着要求:穿脱方便的服装、鞋袜,最好不佩戴项链等,女同志的文胸不要带钢托,不要穿金属亮片的内衣。

九、体检有热成像项目时,检前须排空便、尿,还须禁食、水。

体检时要带上,这对于体检前填写个人信息有帮助,还有就做好体检前的准备事项。

扩展资料: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中国网-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