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口腔科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_口腔科传染病报告制度
1.看牙会不会感染肝炎、艾滋病?
2.洗牙时为什么不用检测艾滋抗体 难道不怕传染吗 今天去医院洗了牙 市三甲医院口腔科
3.2022年元旦以来国家颁布了哪些医疗法规
如下:
可列出一个表格,内容包括“日期”“消毒方法”“消毒浓度”“消毒剂量”“消毒时间”“操作人员”“备注”等项目。
其中“消毒方法”可填写“84消毒液浸泡”或“84消毒液擦拭”。
“消毒浓度”可填写“250mg/L”或“500mg/L”(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消毒剂量就是使用的消毒液的量,比如1000ml;“消毒时间”即实际消毒所用时间,一般为30分钟。
传染病消毒是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灭停留在不同的传播媒介物上的病原体,藉以切断传播途径,阻止和控制传染的发生。其目的:
(1)防止病原体播散到社会中,引起流行发生。
(2)防止病者再被其他病原体感染,出现并发症,发生交叉感染。
(3)同时也保护医护人员免疫感染。
仅靠消毒措施还不足以达到以上目的。须同时进行必要的隔离措施和工作中的无菌操作,才能达到控制传染之效。
不同的传播机制引起的传染病,消毒的效果有所不同。肠胃道传染病,病原体随排泄物或呕吐物排出体外,污染范围较为局限,如能及时正常地进行消毒,切断传播途径,中断传播的效果较好。
呼吸道传染病,病原体随呼吸、咳嗽、喷嚏而排出,再通过飞沫和尘埃而播散,污染范围不确切,进行消毒较为困难。须同时取空间隔离,才能中断传染。虫媒传染病则取杀虫灭鼠等方法。
看牙会不会感染肝炎、艾滋病?
传染病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制度一、传染病管理制度1.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严格传染病管理,严格控制传染病传播及流行。2.传染病患者就诊,应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置;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留在观察室隔离观察。3.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和使用过的物品,应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处理不得带出传染病区(房);患者用过的被服须消毒处理后再送洗。4.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按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不得漏报、瞒报、重报、错报。发现暴发疫情须立即上报5.传染病报告登记表、报告卡及相关记录要准确完整,并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注意保密。疫情管理员应及时核对,检查漏报、迟报、错报情况,并进行校队。二、医院感染管理(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1.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是院长重要的职责,要建立并实施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度并实施本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对策、措施、效果评价、监测报告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确定临床预防和降低医院感染的重点管理项目,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3.将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知识及技术的定期考核及医院感染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及定期考核的内容,并定期向医务人员及管理部门通报。4.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在职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本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及教育。5.须规范消毒、灭菌、隔离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新生儿室、产房、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及监测工作。
6.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制定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开展临床用药监控,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7.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有条件的要集中进行处置,并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二)医院感染的预防及控制1.手卫生管理1.1 配备卫生的手卫生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良好、便捷的洗手设备及设施,包括一般手卫生设施和外科手消毒设施。一般手卫生设施包括流动水洗手设施、清洁剂、速干手消毒剂等,手术室、产房、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外科手消毒设施包括洗手池、非手触式水龙头、洗手液及刷手工具、消毒液及无菌巾、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等。1.1.1 病房及各诊疗科室应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1.1.2 使用刺激性小的洗手液。1.1.3 配备干手物品或者设施,避免二次污染。1.1.4 不便于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洗手消毒剂。1.2 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1.2.1 应制定并落实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施。1.2.2 应定期开展手卫生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应掌握手卫生知识和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障洗手及手消毒的效果。1.2.3 应加强对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的指导及监督,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1.3 洗手及速干手消毒1.3.1 指征: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①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②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③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④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⑤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⑥处理药物及配餐前。1.3.2 方法及要求①在流动水下,使双手充分淋湿。②取适量肥皂(皂液),均匀涂抹至整个手掌、手背、手指和指缝。③认真揉搓双手至少15秒钟,应注意清洗双手所有皮肤,包括掌心、指缝、手背、手指关节、指腹、指尖,具体操作步骤参照六部洗手法。④在流动水下彻底冲洗双手,擦干,取适量护手液护肤。1.4 外科手消毒1.4.1 指征:实施所有手术前,均应进行外科手消毒;不同意者手术之间、手套破损或手被1.4.2 方法及要求。均应先洗手,后消毒。①洗手之前应先摘除手部饰物,并修剪指甲,指甲长度应不超过指尖。②取适量的清洁剂清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清洁双手时,应注意清洁指甲下的污垢和手部皮肤的皱褶处。③流动水冲洗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④使用干手物品擦干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⑤取适量的手消毒剂涂抹至双手的每个部位、前臂和上臂下1/3,并认真揉搓26,用流动水冲净双手、前臂和上臂下1/3,无菌巾擦干,应用醇类手消毒剂再消毒双手后戴手套。手消毒剂的取液量、揉搓时间及使用方法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1.5 手套的使用戴手套可阻止细菌传播和防止手部严重污染1.5.1 接触患者的手可能被污染时或接触患者的黏膜、血液、体液时,应戴清洁手套。1.5.2 工作人员在进行手术操作、护理免疫力低下的患者、进行进入体腔的侵入性操作时都应戴无菌手套。1.5.3 使用手套注意事项①脱手套后应洗手或消毒手消毒。②手套只能作为手卫生的措施,不能代替洗手。③当诊疗活动结束或怀疑手套破损时,以及护理不同的患者之间应更换手套并洗手或手消毒。④当护理同一个患者,从接触污染部位再接触清洁部位,需要更换手套。⑤一次性手套只能使用一次,不能清洗后重复使用。2.消毒药械管理制度2.1 应指定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院消毒、灭菌药械购入、存储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指导。
2.2 购部门应根据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购,并按国家规定查验所需证件,监督进货质量。2.3 必须建立并落实消毒、灭菌药械的购和出入库登记制度。2.4 建立消毒器械使用登记册,登记消毒对象、消毒时间、操作者和消毒效果的定期监测结果以备查验。2.5 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范围、方法、注意事项;掌握消毒、灭菌药械的使用浓度、配制方法、消毒对象、更换时间、影响因素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2.6 禁止使用过期、淘汰、无合格证明的消毒、灭菌药械。3.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3.1 所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必须统一购,临床科室不得自行购入和试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只能一次性使用。3.2 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要认真履行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购管理、临床应用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3.3 购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的三证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应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处备案,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购登记制度。3.4 在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时,必须进行验收,除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应及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一致外,还应查验每箱(包)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内外包装应完好无损,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进口产品应有中文标识及说明。3.5 应设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按失效期的先后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禁止及其它物品混放,不得将标识不清、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到临床使用。3.6 临床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前应认真检查,若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包装有破损、超过有效期和产品有不洁等不得使用;若使用中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详细记录现场情况,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及时向医务管理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报告。
3.7 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3.8 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按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3.9 对骨科内固定器材、心脏起搏器、血管内导管、支架等植入性或介入性的医疗器械,必须建立详细的使用记录。记录必要的产品跟踪信息,使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器材条形码应贴在病历上。4.消毒隔离工作制度4.1 普通病房消毒隔离管理要求4.1.1 做到一床一毛巾湿式刷床,一柜一抹布清洁床头柜;使用后的毛巾和抹布消毒液浸泡后再清洗、晾干备用,或清洗后高压灭菌备用,床刷每日消毒一次。无菌物品及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标记明显。4.1.2 用湿式打扫室内外卫生。打扫办公室、病房、配餐室、厕所等清洁卫生工具,要严格分开使用并悬挂。4.1.3 用量器准确配制各种消毒液 ,浸泡各种物品的消毒液按要求更换,对各种消毒液的浓度及消毒效果进行定期监测,低于有效浓度立即更换。4.1.4 病室设有专用无菌物品柜,离地面不得少于20,离墙不少于5,离天花板不少于50。消毒物品标明消毒日期及有效期限,高压蒸汽灭菌物品在干净干燥情况下有效期为7天;置于无菌容器中的无菌物品,一经打开,使用时间限于24小时;无菌包启用后,如包内物品一次伟用完,应及时按原包装顺序包好,注明开启日期时间,12小时内有效。4.2 无菌技术操作时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原则4.2.1 操作前洗手、戴口罩,每操作及护理一人次后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卫生消毒。4.2.2 一切接触患者无菌组织的诊疗用物均要经灭菌后方可使用。使用一切无菌物品,要先检查其灭菌效果及灭菌期限,包装是否严密。4.2.3 取无菌物品时,必须用无菌持物钳夹取,使用时不得触及非无菌区,无菌持物钳若系干筒保存,使用时间限于4小时;若系消毒液罐保存,则每周须消毒2次,容器及浸泡液同时更换。4.2.4 注射、治疗时应铺无菌盘,无菌盘铺好后限用4小时,抽出的药液超过2小时不能再用;肌肉注射稀释液开瓶后限用24小时;静脉用稀释液开瓶后限当班使用(或4小时),瓶罩同时更换。
4.2.5 一切无菌用物及体温表、压脉带、手垫等限一人一份使用。4.3 传染病患者房间门前备隔离衣及快速手消毒剂。根据传染病种类,分别取呼吸道隔离、消化道隔离等,有隔离标志;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及用品应进行消毒处理;患者出院、死亡后的床单按要求进行综末消毒处理。附:监测标准环境分类科 室空气(3)物理表面(2)医务人员手 (2)无菌用物使用中的消毒液()Ⅰ类环境层流手术室层流病房≤10≤5≤5无任何微生物≤100个Ⅱ类环境普通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血透室≤200≤5≤5无任何微生物≤100个Ⅲ类环境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科、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500≤10≤5无任何微生物≤100个Ⅳ类环境传染科病房≤500≤15≤5无任何微生物≤100个注:母婴同室、儿科病室监测的物体表面、餐具、医务人员手不得查出沙门菌及其它致病菌,消毒后的物品不得检出病原微生物。5.医疗废物管理制度5.1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5.2 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选址合理,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5.3 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5.4 医务人员出诊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及生活垃圾混放。5.5 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5.6 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5.7 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5.8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6.锐器伤预防及应急处理发生锐器伤的高危操作包括:套回针套、摆弄针头、分开针头及注射器,没有及时或者就近丢弃针具等。6.1 锐器伤的预防6.1.1 小心处理利器。6.1.2 注射器使用后切勿复帽,可用单手持针筒挑盖套上。6.1.3 所有使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的针头及头皮针不作分离,直接放入耐刺的锐器盒。6.1.4 使用更安全的工具及方法,如静脉血时使用真空试管并使用防护用具。6.2 锐器伤的应急处理操作时不慎被患者血液、血制品、体液、组织液污染的利器损伤时,应立即取相关措施,防治经血液传播疾病感染。6.2.1 立即用流动水冲洗伤口10分钟;在伤口旁从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伤处的血液。再用流动水和肥皂液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6.2.2 伤口冲洗后,使用75%酒精或0.5%碘伏进行消毒。6.2.3 血液、体液或医疗废物污染液溅入眼内,马上反复使用生理盐水冲洗结膜囊,之后立即到专科进一步处理。6.2.4 向医务管理部门、护理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报告,并寻求医疗帮助。6.2.5 协助完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半年内追踪观察。6.2.6 受伤医护人员血液监测流程:暴露源为(+),受伤医务人员为(+)或(+)时,不需注射疫苗或;受伤医护人员为(-)未注射疫苗者,24h内注射,并按0月、1月、6月注射疫苗,监测,,, 1年。暴露源为(+),受伤医护人员为(-)时,经过专家评估后,立即服用预防性用药,并进行医学观察1年:刺伤后6周、3个月、6个月、12个月查、肝功能。7.经血液传播疾病的职业防护和报告制度7.1 职业防护制度7.1.1 坚持标准预防的原则。在本院内进行的所有操作,都视为可感染性操作。将操作中所有接触的血液、体液暴露源均列为潜在危险的传染源,积极做好职业防护。7.1.2 工作人员上岗着装符合要求(工作帽、白大衣,必要时戴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镜、防护面罩,穿隔离衣、隔离鞋等)。完成操作或离开工作区域时应及时摘手套、脱工作服、工作帽等,严禁工作人员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和出本院大门。
7.1.3 当皮肤接触或可能接触血液、血制品、体液、组织液、黏膜或及可疑被污染的环境直接接触时,应戴手套,并使用正确洗手方法。7.1.4 估计有血液、体液喷溅、飞溅至眼、口腔、其他黏膜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可能时,应戴护目镜和防和防渗透性口罩;估计有大面积血液、体液飞溅的可能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7.1.5 凡及血液、体液或感染性材料接触后的设施、设备、环境等均应尽快消毒。7.1.6 禁止在可能存在血液暴露的工作场所进食,不得将食物及饮料放在放置感染性材料的冰箱内。7.1.7规范操作行为,禁止易引起锐器伤的高危动作。禁止将利器端直接传递给他人;禁止将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套回针头帽;禁止对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进行手工毁形;在工作场所不得用手直接拾取破碎的玻璃器皿。7.1.8 操作时或操作后,尽快将使用过的暴露源丢弃在专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箱中,将锐器物放入符合国家标准的锐器物收集器中。7.1.9 进行侵入性操作时,一定要保证光线充足。7.1.10 护理人员自身带有皮肤伤口、皮炎或皮肤粘膜完整性受损(如口腔溃疡)等,不应参加艾滋病患者的直接治疗、护理、检查工作。7.1.11 医务人员应参加职业防护知识学习、掌握职业暴露后紧急处理措施。7.1.12 医院感染实行分级防护的原则:①基本防护适用对象:在本院传染病区、发热门(急)诊以外的区域,从事诊疗工作的医、护、技人员。防护配备:白大衣、工作裤、工作鞋、工作帽和医用口罩。防护要求: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进行防护。②加强防护防护对象:进行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可视污染物操作时的医、护、技人员;进入传染病区的医、护、技工作人员;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发热门诊、病房的工作人员(医、护、技、工、勤);转运疑似和临床诊断患者的医、护、技人员及驾驶员。着装要求:在基本防护的基础上根据诊疗危险程度,使用以下防护用品:隔离衣、防护镜、外科口罩或N95口罩、手套、面罩、鞋套等。
③严密防护防护对象:进行有创操作,如给呼吸道传染病患者进行气管插管、切开吸痰时。防护要求:在加强防护的基础上,使用面罩。7.2 报告制度7.2.1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尽快落实紧急处理措施,并在30分钟内向本科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应在2h内上报医务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和护理部,暴露源为阳性或疑似患者,应当在暴露发生后1h内上报医务管理部门、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和护理部。7.2.2 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损伤时间、地点、被何物损伤、伤口多大多深、现场处理措施、医疗处理措施、处理记录、用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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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制度
传染病及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制度
一、传染病管理制度
1.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严格传染病管理,严格控制传染病传播及流行。
2.传染病患者就诊,应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置;对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留在观察室隔离观察。
3.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和使用过的物品,应按要求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处理不得带出传染病区(房);患者用过的被服须消毒处理后再送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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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按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向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不得漏报、瞒报、重报、错报。发现暴发疫情须立即上报
5.传染病报告登记表、报告卡及相关记录要准确完整,并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注意保密。疫情管理员应及时核对,检查漏报、迟报、错报情况,并进行校队。
二、医院感染管理
(一)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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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医院感染管理是院长重要的职责,要建立并实施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度并实施本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对策、措施、效果评价、监测报告制度及相关工作流程,确定临床预防和降低医院感染的重点管理项目,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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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对医务人员的消毒、隔离知识及技术的定期考核及医院感染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及定期考核的内容,并定期向医务人员及管理部门通报。
4.建立医院感染管理的在职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本院职工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宣传及教育。
5.须规范消毒、灭菌、隔离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格无菌技术操作、消毒隔离工作制度,要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口腔科、手术室、新生儿室、产房、导管室、临床检验部门和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的医院感染管理及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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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制定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开展临床用药监控,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7.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有条件的要集中进行处置,并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二)医院感染的预防及控制
洗牙时为什么不用检测艾滋抗体 难道不怕传染吗 今天去医院洗了牙 市三甲医院口腔科
桓胰ヒ皆海?⑽罅丝囱赖氖被?又亓搜莱莸乃鸹党潭龋?皆菏欠衲茏龅窖细裣?荆靠囱勒婺芨腥景?滩 ⒁腋温穑课南准窃?80%至90%的牙病患者在洗牙或者补牙时都伴有牙龈出血,口腔器械经常接触到病人的唾液、血液,是肝炎和艾滋(HIV)等血液传播性疾病和消化道疾病的传播媒介。如果器械消毒不彻底,确实有可能通过器械上残存的血液将疾病传播给下一个患者。 是不是看牙的病人都会被传染肝炎、艾滋病呢?不是。只要医院做好消毒管理的各项措施,可以及时阻断这些传播疾病的途径,如医护人员诊疗前后严格按要求洗手,并且做到:一个病人一副手套,牙科治疗台机器配套设施每次清洁、消毒、避污处理。口腔器械的消毒灭菌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中要求的口腔器械的消毒灭菌原则,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只要认真做好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就可以杜绝医源染的发生。正规医院都有一系列严格的消毒灭菌措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从而消灭或控制了传染疾病的细菌和的主要来源,保证了病人的健康,让您放心看牙。所以您完全可以选择正规医院的口腔科看牙而不必担心会感染肝炎、艾滋病等传染病。2022年元旦以来国家颁布了哪些医疗法规
病情分析:
你好,要是洗牙等操作也要检查艾滋,梅毒乙肝等传染病是不是也需要检查?那样你估计还没有洁牙光检查费至少上千,这样合理吗?当然这样检查肯定有利医生,可以预防被患者感染得上疾病。
指导意见:
但是对于患者本身,虽然没有检查但是你是不会被感染的,因为洁牙机头均是高温消毒的,这些常见传染病均是可以失活的。所以不检查是为了患者不花冤枉钱,不过医生本身却暴露,存在被患者感染的可能。
医生询问:
这样一说,可能你也会对目前医患关系也有一些了解。花钱多患者意见大,要是不做一些检查同样也会有患者担心。所以必要沟通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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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含急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质量管理。 第三条 门诊指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根据患者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在本机构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 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门诊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院、科两级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馈门诊质量数据,推动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 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由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出诊管理制度、号源管理制度、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多学科(MDT)门诊制度、特需门诊制度、门诊转诊制度、门诊手术管理制度、以及门诊突发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出诊管理,依照门诊患者病种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各专业不同年资医师出诊;并针对地域、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出诊单元数以及单元接诊人次,合理配置门诊人力。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患者实名就医。在注册、挂号、诊疗等各环节实行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量变化动态调整各挂号途径号源投放量,加强退号与爽约管理,建立退号候补机制,提升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诊间、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患者到院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门诊首诊负责制度,在本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首诊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科等负责。 第十三条 门诊诊疗过程和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诊断、预防和治疗措施应当遵循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多学科(MDT)门诊,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出诊。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就诊科别、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检验检查结果、MDT门诊团队综合诊治意见和参加讨论的全体医师签名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疑难病例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提供门诊疑难病例会诊服务,保障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验、检查结果回报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复诊的次序。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等检查的预约等候时间,鼓励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检查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缩减报告出具时间。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及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通知患者及时就诊,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的目录,认真执行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把握适应证,根据患者病情、手术级别、方式等,制定具体的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制度及流程,确保门诊有创诊疗和手术的安全。门诊手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手术级别、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方式、手术经过、标本去向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事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审核及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药物咨询及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管理,严格把握门诊静脉输液治疗指征,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使用率,严密监测并及时处理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将门诊病历与患者唯一身份标识关联,开展门诊病历点评及质量控制工作,保障门诊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门诊诊断应当区分主要诊断及其他诊断。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推动门诊电子病历使用。使用门诊电子病历的,应当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的疾病诊断、手术操作编码库,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确保患者诊疗信息完整、连续并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传染病预检、分诊、消毒、隔离以及职业防护工作,落实手卫生、环境清洁消毒等标准预防措施。内镜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门诊手术室、口腔科等医院感染高风险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就医秩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适当的安全保卫力量,保障患者和出诊医务人员的安全。同时,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报告率,减少和避免诊疗过程中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意外伤害。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突发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按标准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加强巡视,及时、妥善处理门诊突发。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加强网站、小程序、公众号等维护,确保发布信息及时准确。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开展文字、音频、等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专门健康宣教课程,传递科学、准确、实用的医疗健康信息。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营造安全、舒适、温馨、清洁的就诊环境。门诊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建设无障碍设施,就诊标识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日均门诊量的比例配备门诊导医人数或智能引导设备数量,并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就医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在门诊提供社工以及志愿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分析、反馈、改进机制,定期开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投诉管理,公开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做好投诉的接待、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的管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出诊单元是指医务人员一次出诊时所在的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第一次在知乎积累材料,做个标记参考
^ 2022年10月12日 第一次积累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