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科诊疗技术操作规范最新版_口腔科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常规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

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扩展资料: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卫生健康局-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80 M2。

二、开展项目

口腔诊所只能开展牙科治疗和牙齿修复工作。

三、科室设置

(一)必设科室:至少有候诊室、治疗室、清洗消毒室、X光室,开展修复工作的要有镶复室、技工室,各室独立,

(二)每室独立,必须有硬质间隔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诊所的地面和墙面要使用易于清洗消毒的材料,有良好的光和通风,消毒供应室应有合理的工作流程。

四、人员

(一)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二)诊所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执业医师;其他从业人员具有医师、护士资格。

五、设备

至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

(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二)牙椅单元设备:牙科综合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痰盂1个、器械盘1个、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严格执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