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耳鼻喉疾病_职业病耳鼻喉科疾病
1.哪些病属于职业病,应该怎么报销?
2.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几大类多少种?
3.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的是
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10类常见职业病,享有哪些待遇-中企法顾
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主要有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10大类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新入职的劳动者拟从事接害岗位,用人单位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二是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三是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哪些病属于职业病,应该怎么报销?
ot是职业疗法的简称,全称为Occupational therapy。
职业治疗(OT)是医疗保健领域的专业,它是利用评估和干预来发展、恢复或维持个人、团体或社区的有意义的活动或职业。它是由职业治疗师和职业治疗助理(OTA)执行的联合健康专业。OT经常与有心理健康问题、残疾、受伤或损伤的人一起工作。
职业疗法的疾病种类
1、职业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2、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3、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等。
4、职业眼病:有化学眼烧伤、电光眼炎等。
5、职业耳鼻喉科疾病:有噪音性耳聋和铬鼻病。
6、职业肿瘤:肺癌、间皮癌、联苯胺膀胱癌等。由石棉引起。
7、职业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等。
8、职业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9、其它职业病:有化学烧伤、金属烟热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职业疗法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分几大类多少种?
有人说,工作时我们拿命赚钱,退休之后再拿钱买命,这是对职业病患者的一个真实生活写照。我们很担心自己是否得了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的经济组织等运营单位,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按照现行的《国家法定职业病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它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以及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另外,加上其它职业病,共10大类132种。 职业病的种类主要分为九大类。第一类为职业中毒,比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第二类为尘肺病。第三类为物理因素职业病,比如中暑。第四类以及第五类为职业性眼病以及耳鼻喉疾病。第六以及第七类为职业性肿瘤以及传染病。第八以及第九类为职业性皮肤病以及其他职业病。
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的是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一、职业病分类及种类: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8、腰间盘突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二、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取措施,措施包括:
1、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建立适于我国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需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
3、将现有职业病防治信息网络重新整合,整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职业病监测体系;统一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统计口径,并与国际接轨及互认。建立系统的职业卫生信息与职业病防治评估体系,通过科学分析信息,加强职业中毒事故的预测、预警,及时、准确评估职业病防治效果,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全面提升急性职业中毒控制信息水平。 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4、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尘肺病防治、职业中毒检测检验、诊断、救治、控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科学管理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工作,力争突破束缚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颈口,提高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5、按照《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法》要求,建设以国家中毒救治为中心,辐射各级地方的重大职业中毒救治体系,做好各种重大职业中毒的预防和应急救治工作;
6、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体系。通过工作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作业环境;发挥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推动用人单位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加强劳动者的自我防范意识;
7、 进一步充分认识依靠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制定和落实职业卫生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职业卫生发展的大环境;
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制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防治,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经济发展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发展;
9、 大力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人才培养,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熟谙法律的高素质的职业卫生管理队伍。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10类常见职业病,享有哪些待遇-中企法顾
现行我国法定职业病种类根据《职业病分类与目录》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有矽肺、煤工尘肺等。)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有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职业性传染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其他职业病。(有化学灼伤、金属烟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
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关于职业病,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因为工作而引起的疾病都算是职业病,比如长期站立引起的疾病、长期夜班引起的疾病、长期高强度工作引起的疾病等,其实并非无此。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也就是说,能否认定职业病,与劳动者长期工作的环境有关,只有在长期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作环境中,患上符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疾病才能算是职业病。
同样是因为工作而引起的疾病,认定为职业病和非职业病,所能获得的待遇有哪些差别?这其实就是工伤和非工伤的差别。
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和认定工伤一样,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支付,如果劳动能力鉴定评上伤残,依法获得伤残赔偿。
非职业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单位只承担医疗期内的病工资和社保,如果没有给员工参加医疗保险,员工治疗费用无法报销的部分应当由单位承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10类职业病:
一、尘肺病和呼吸系统疾病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尘肺病,如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石棉肺等,以及过敏性肺炎、哮喘、过敏性肺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皮肤病,如痤疮、溃疡、黑变病、接触性皮炎、白斑、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三、职业性眼病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等。
四、职业病耳鼻喉口腔疾病
因噪声引起的耳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等。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化学中毒,如铅中毒、汞中毒、锰中毒、铍病、二氧化碳中毒等。
六、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
冻伤、中暑、减压病、航空病、高原低氧环境引起的疾病、激光所致的眼损伤等。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放射性损伤,如放射性肿瘤、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等。
八、职业性传染病
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莱姆病、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患艾滋病等。
九、职业性肿瘤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十、其他职业病
金属烟热、滑囊炎、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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