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自查报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3.健康法的主要内容

口腔科诊疗指南及技术操作规范_口腔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你需要找齐材料资料证据 做鉴定 。 鉴定所跟医生都是兄弟姐妹,所以你的证据一定要有力!

鉴定是受伤之日一年内 你已经过了那时间了。

不知病人情况怎样 做了鉴定没

医院自查报告

到诊所看牙,如果口腔器械消毒不彻底,可能会让你感染各种传染性疾病。你注意过诊所的卫生环境吗?今日,重庆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发布检验指南,教你学会分辨。

据介绍,口腔器械的危险程度有高、中、低之分。牙钳、牙洁治器、根管扩大器、牙科车针、种植牙用手机等为高度危险的口腔器械;口镜、正畸钳、去冠器、牙科手机等为中度危险的口腔器械;低度危险的口腔器械包括模型雕刻刀、钢调刀、打孔器、牙锤等。

不同危险程度的口腔器械其储存的方式也不同,裸露灭菌及一般容器包装的高危险口腔器械灭菌后应立即使用,最长不超过4小时。中、低度危险口腔器械消毒或灭菌后应置于清洁干燥的容器内保存,保存时间不宜超过7天。

根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口腔诊疗区域应当清洁卫生,口腔诊疗区域和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当分开,布局合理,能够满足诊疗工作和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基本需要。

首先,开诊前与诊疗活动结束后,对牙科治疗椅、台进行表面清洁消毒,每治疗一个病人后及时更换治疗巾、头垫等物品,对操作中接触的把手进行消毒。

其次,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与设施。诊疗区域内应当保证环境整洁,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消毒;对可能造成污染的诊疗环境表面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同时,每日要定时对口腔诊疗区域进行空气净化消毒;每周对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卫生监督执法员提醒,市民就诊前可通过“三看”,观察就诊环境。一看口腔诊室环境是否整洁,口腔诊疗区域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域应分开;二看口腔诊疗器械是否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并且在消毒有效期内;三看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是否戴口罩和帽子,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是否戴护目镜,每治疗一个病人是否更换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就诊应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其诊疗环境、医务人员、消毒灭菌设施设备相对完备,有保障,不要图便宜随便找个小摊就拔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不包括

医院自查报告(通用5篇)

 时间一溜烟儿的走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辛勤工作,存在着缺陷,此时此刻我们需要写一份自查报告了。相信大家又在为写自查报告犯愁了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医院自查报告(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院自查报告1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我院立即进行医疗质量大检查并作出如下总结:

 一、严抓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1、严格按照流程和诊治指南开展临床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严格执行医生查房制度,并需要在病情记录上进行详细的查房记录:病情分析、医疗处理和下一步的诊疗记录等。

 3、严格落实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医生值班制度,

 5、做好“晚查房”的工作。“晚查房”包括对新收患者、危重患者、白天的医疗处理后的结果跟进、验单结果的分析和处理、特殊检查结果、知情同意的沟通(特别是将要进行手术或者有创检查患者)、明天将要出院的患者安排、会诊患者的处理等。并跟值班医师进行交接班工作。

 6、做好交接班工作。上午的交班和下午的下班前的交接班特别重要,危重患者必须床边交班。每天值班的医师在接班后必须把本科的患者的验单详细查阅一次,并对异常结果进行处理和复查。

 7、落实会诊制度的执行。

 8、科室设立专门的病历质控检查负责医师,随机抽查病历并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及时修改错漏地方。

 9、针对查房的各项回馈信息,并提出的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10、每月由科主任牵头,进行业务学习,更新诊治方面的新知识和新进展。

 11、对科进行不定期、不提前通知的质量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帮助落实

 12、设立疑难病例会诊讨论制度,目的是在解决疑难病例诊疗的同时,提高各科的整体学术水平并同时对医师进行培训和提高他们的临床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增进医患理解

 1、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1)做好入院时的沟通:让患者及其家属了解患者目前的病情,危重患者要医师详细交代病情,必要时签署病(危)重通知书。要让患者和家属了解医师和护士的名字,并知道病情沟通的时间。

 (2)住院时的沟通:病情的变化、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特别是诊断和治疗出现重大更变化时,更要及时沟通。对于白天不能及时来院了解病情的患者,必须把病情交班给值班医师,让患者家属跟值班医师了解病情。

 (3)出院前的沟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结果,门诊随诊的时间和药物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病情可能出现变化时的处理方法,需要复查的检查项目等。

 (4)门诊患者的沟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随诊的时间等。

 (5)医护之间的沟通:落实医疗行为的及时到位,各种检查是否及时进行,患者病情的变化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是否存在医疗隐患或者纠纷。

 2、认真落实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对于有关治疗,必须由经治人员与家属和患者进行当面的沟通,把该诊治检查的必要性、适应症、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并发症、医疗费用、医疗需要观察或者治疗的时间向患者家属说明,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患者,如病情危重、病情波动变化大、精神异常、不配合医疗操作、随便外出等患者,必须做好解释工作,并取得患者家属的配合和理解,必要时设立专职陪护人员,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合理调配科室加床,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科室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方向。

医院自查报告2

 20xx年度我院在上级卫生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全院所有医务人员认真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医院基础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使医患纠纷明显减少;通过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的逐步完善,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发展,促进我镇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根据《广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要求,我院特组织人员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在对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我院的执业环境明显改善。我院本年度开展了多项创建活动,并及时跟换创建活动宣传栏的内容。我院定制有医疗卫生报,并且在相关的例会上及时发放给各村卫生站。

 一、我院每月自查医疗服务质量,院内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良好,基础管理到位,极个别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文书方面不是很规范,此项有待于提高。医疗服务方面,我院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及时为患者排忧解难。对于医疗安全及医疗收费方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管理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严格实行手术分级及分类的管理,并做好每一项的记录工作。

 二、我院没有发生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对有关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位。我院还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和突发公共卫生进行演练。并备有相关预案。

 三、我院的内部保安组织仍需加强,此项工作做的还不是很到位。有待继续提高,我院加强了与本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与合作。

 四、我院成立的专门的小组定期对医患问题进行排查,院务公开,对患者的合理要求,我们尽善尽美。尊重患者的相关权利,在有关方面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方去执行。患者对我院的工作满意度达95以上。

 五、我院建立健全了以医院为主体,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的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备有医疗事故预防制度和处理预案并且一年举行2次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定期进行年度安全目标评估,召开医疗安全会议,并有相关记录材料。

 六、对于个别暂时没有做到位的工作,我院正在积极改善。

 根据《广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我院此次自评结果:基本良好!

医院自查报告3

 根据上级下发的《北京市卫计委关于开展区医疗中心及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专项督导的通知》,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各科室进行了认真自查。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自查结果

 1.我院已经成立了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工作,制定了医院感染管理体系,明确了各小组成员的岗位职责,制定了医院感染管理制度、监控措施及医院感染在职培训工作,组织落实医院感染监控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医院感染监测。每月进行一次院感质控并有登记。

 2.加强对重点科室,如:治疗室、注射室、换药室、检验科、口腔科、妇科等科室的感染质控工作。

 3.严格按照消毒、灭菌操作规范,对各种物品进行消毒、灭菌。并认真定期开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工作,督促相关科室做好消毒液更换、紫外线灯管擦拭、紫外线消毒等工作的登记、记录工作。

 4.按照医疗废物处置规范,与北京二清集团签订医疗废物转运协议,按照规范流程收集、暂存、转运医疗废物,并做好交接记录,确保我院医疗废物处理流程规范到位。

 5.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日常做好清洁卫生及空气、物表消毒工作,并做好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每月做好空气培养工作。

 6.口腔科严格遵守口腔科消毒规范及口腔科诊疗器械消毒隔离制度,做到一人一机,进入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需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要求,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7.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购、管理和使用后处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凡购入我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三证”齐全,有消毒灭菌标志,生产日期,失效期,产品包装符合要求。药库建立登记账册,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处。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取毁形消毒措施。

 二、我院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手卫生依从性不高

 2.干手设备不完善

 3.缺少医用织物管理制度

 4.缺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

 三、医院感染管理下步工作及整改措施:

 1.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医院感染的基础知识及手卫生知识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依从性。

 2.配备一次性干手巾

 3.制定医用织物洗涤制度及管理制度

 4.定期召开医院感染委员会议,并及时进行记录。

医院自查报告4

 自我市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禁烟活动以来,我院制定了一列的工作和制度,通过健康教育主题会、院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使全院职工充分认识到吸烟的危害和禁烟的意义,严格执行医院禁烟制度。做到院内公共场所无人吸烟,禁烟意识增强。现将院具体禁烟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禁烟职责

 为促进《xx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开展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我院领导召开禁烟动员大会,号召全院职工戒烟、禁烟。同时,成立禁烟领导小组,xx院长任组长,各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科长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成员为xxxx。领导小组按照上级禁烟规定,严抓行我院禁烟工作,有效控制了院内吸烟的现象。

 二、结合实际,制定禁烟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禁烟实施方案,为患者和医院职工创建无烟环境,确保全院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了《xx市xx医院禁烟制度》、《xx市xx医院禁烟奖惩标准》、《xx市xx医院禁烟考评记录》。禁烟制度明确地指出了我院职工在医院内一律禁止吸烟、院内所有的工作场所禁止摆放烟灰缸、全院职工均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均有义务对病人及家属进行控烟宣传等规定。同时,对控烟表现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违反制度的科室和个人给予一定处罚。禁烟制度的建立,使得医院吸烟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能够依照规定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全力创建无烟环境。

 三、大力宣传,增生健康知识

 充分利用健康教育主题会、学习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禁烟意识,培养干部职工不吸烟、及时劝阻他人不吸烟的良好行为习惯,增强“被吸烟”人群的健康意识、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提高控烟力度。将控烟宣传资料纳入门诊、住院患者指南,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告诫病人、家属和来访者禁止在医院内吸烟,大力宣传吸烟危害,增强控烟效果。使有吸烟史的烟民在一个无烟的大环境下慢慢戒除手中的香烟。自活动以来,已向来诊病人和家属发放禁烟、戒烟宣传资料5000余份。

 四、严格监督检查,奖惩分明

 为了确保禁烟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全院实现无烟环境。禁烟工作办公室每周进行不定期组织抽查、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科室禁烟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发放到各科室,并要求及时整改。如:发现院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吸烟,根据已制定的禁烟考评奖惩制度,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开始扣发奖金(起始额度为5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扣发额度为前一次额度的2倍,每月累计,从当月个人奖金中扣除);每年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控烟规定者,将会被记入控烟考评奖惩记录表,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另外我院还设立“优秀无烟科室奖”,对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室,年度奖励500元。

 自我院开展“创建无烟”活动以来,禁烟效果十分明显。不仅促进了健康教育、精神文明的建设,而且提高了我院职工及社会吸烟人士对烟草危害健康知识的认识,提高了全院职工拒绝香烟的自制力。为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促进院内所有员工的身心健康做出一定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抓好禁烟工作,尽最大努力开辟一个清洁、美丽、纯净的健康环境。

医院自查报告5

 (一)、组织管理

 1、依法执业医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规定的科目从事诊疗活动,无超范围行医的行为,无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执业医师、护士均已按规定注册,无超范围执业。医院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无虚、违法医疗广告。

 医院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员工岗位职责及医疗核心制度,大多数人员熟知其工作职责与相关规章制度,十三项医疗核心制度建立健全,医院已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成册,下发到各科室,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全员培训至少一次/年。

 医务人员在临床的诊疗活动中能遵循与其执业活动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院开展了科室学习法律、法规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医院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和院科两级管理,院长及副院长分工职责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清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组织机构图能反应院领导、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的管理层次,建立了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机制,有协调记录,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运行高效,能满足医院各项工作需要。

 医院建立和完善了院务公开制度,完善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均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关于建立院务公开制度的要求推行院务公开、科务公开制度。职工对管理组织机构和院领导赞誉度调查均≥85%。

 3、人力医院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医师查房和一、二线两级人员值班能满足临床需要。病房床位数与病房护士比1:0.53(骨科床位与护士比为1:0.6),ICU病房床数与床位比0.04:1,专业化培训护士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学历、职称、年龄结构比例合理。床位数与卫技人员比1:1.06,药、检、放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学历和职称,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比例、中高级技术人才占卫生技术人才人数的比例基本符合规定要求。

 各主要专业科室均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学科带头人;医院加了人才管理,强化了中青年骨干培养,确保了专家进得来、留得住、用得活。近年来无专家及中青年骨干出走的现象。

 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落实完善,继续教育管理达上级要求,实施新员工上岗前培训,保证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完成。

 4、科学规划医院发展建设及改扩建均经过论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经权限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医院的等级、功能和任务,制定了医院3—5年发展规划、年度,并有效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总结能准确反映的完成情况。

 (二)、信息管理

 医院建立和完善了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院内信息管理。医院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和反馈有关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能满足医院管理、临床工作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院法定统计信息的需要。

 医院信息系统运行基本稳定安全,不能完全保证与局域网连接的工作站达到“避免直接与互联网联结”的要求。建立了防措施,安装了防和防火墙软件,硬件,定期升级防毒软件,有异地备份。建立远程医疗与上级医院的技术咨询途径。

 (三)、财务管理

 1)、医院财务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均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医院的内部部门、科室均未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上级主管单位审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小金库”进行检查,在岗财务人员有任职资格,有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财务规定开设和使用号。建立了医院财务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2)、重大项目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了有效的财务会计内控制度。

 3)、实行医院内部成本核算,加强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资管理,逐步规范医院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材料消耗。有药品、设备、试剂、耗材等购管理制度。建立了以院级领导牵头的成本核算领导小组,为单独设置成本会计,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消耗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基本能按当月实际发生额计算。能够清晰划定核算主体、成本中心及其经济活动所对应的业务收入和成本费用。

 (四)、保障管理

 (一)设备管理实行设备科学管理,大型设备购置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

 属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措施》规定的甲、乙类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规定申请配置许可。医院制定了《医疗设备管理措施》,严格按规定进行设备(包括耗材)的购、出入库、保养、维修、更新及报废。抢救设备(急诊科、ICU、手术室、)完好率为100%,定期与不定期向临床科室征求设备管理意见,并及时改进。

 (二)后勤管理后勤保障满足临床工作需要,能主动、及时为全院提供水、电、气、被服的供应和相关设施及时维修。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设立污水净化系统,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标准,无二次用水。

 能提供营养膳食指导。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立项报批,招投标和组织实施。全院工作用房无危房。

 (三)药品管理医院药房、患者取药等候区布局基本合理,管理规范,设置了咨询台,提供了医疗咨询服务,医院编印了《基本用药目录》,制定了《突发药事应急管理预案》,药品管理信息系统能实时动态地反映药物使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

 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的服务。

 医院制订并执行了药品购管理、新药引入遴选原则和审批程序、临时购药审批管理等相关制度,医院用药全部通过省级的招标平台购,建立了药品供应单位资质档案,认真执行入库环节的验收和登记,对规定查验批号、检验报告的血液制品等有相关资料备案,未发现使用无批号、过期、变质、失效药品。

 药品存放符合规范,有药品贮存、养护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贮存药品。制定并执行定期检查中西药库、门诊与病房药房、病房治疗室小药柜、病房抢救车、科、手术室等存放和使用药品的制度。

 (四)教学与科研管理建立健全医院教学管理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承担了辽东学院学生的临床教学实习任务,制订了实习生管理制度,对实习生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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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法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不包括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不包括(A )

A、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B、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

C、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规范

D、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E、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保护患者的健康利益:医师的首要责任是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福祉。他们应该提供最佳的医疗护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快速康复,并尊重患者的权利和尊严。

2、符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医师需要遵守医学职业的道德准则和行业标准,包括保持专业的行为举止、保守医疗机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以及持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提供明确和准确的诊断与治疗:医师应该根据临床症状和相关的医学研究,提供准确的诊断,并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以最大程度地改善患者的健康状况。

4、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知情同意:医师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为患者提供充分准确的医疗信息,使患者能够做出知情同意的决策,包括治疗方案、手术风险等。

5、遵循医疗标准和最佳实践:医师应该根据最新的医学研究和证据,遵循医学界的标准和最佳实践,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护理,并积极参与质量改进和安全措施。

6、合作与团队协作:医师应该与其他医疗工作人员,如护士、医疗技师等密切合作,形成协同效应,为患者提供全面和协调的护理。

7、持续专业发展:医师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身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追求专业发展并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法》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基本医疗法》将对医疗机构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

关于医疗告知的新变化

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明确了“医疗费用”告知

在之前的法律中,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草案)》都没有将医疗费用作为告知内容单列出来。《基本医疗法》在此特别单列出来,足以说明“医疗费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值得注意。

增加“及时告知”的要求

相比之前的法律,此条法规特别增加“及时”两字,值得注意。据此可以认为,告知的时机不能太早,更不能太晚,如果没有做到“及时”告知的,将来可能被作为不利的证据。

手术告知是否需要患者的“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口头告知无效。但是此次《基本医疗法》第32条明确将“书面”二字删除是医疗告知的重大变化。该修改增加了医方告知的途径和方式,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219条则将《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经患者“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也抹去了“书面”。

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五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禁止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基本医疗法》在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例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此外,医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后,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权力。这是对“医闹”严重性的进一步强调,将其从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对涉医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力度的加强,也是对目前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的一种立法回应。

关于过度医疗的新变化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医疗包含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过程的全部环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此次,《基本医疗法》直接规定了“不得过度医疗”,全面扩大范围。

医疗相关的新规定

第三十二条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规范,依法通过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规范或需负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法》用了四条对医疗“”进行规定,并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学规范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今后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与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同等重要。

关于医疗要求,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从程序上,医疗行为要根据规定进行审查;二是从实体上,医疗行为处理符合诊疗规范外,还要求符合医学。

明确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第九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规范。

保护个人健康信息被纳入法律

《基本医疗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

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四十条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原则意义重大,也是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之一。这一原则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经验,其重要价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

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王岳教授认为,“新法会从根本上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更准确说是性。”

王岳教授说,医院必须真正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理念,顺应国际医学理念的发展趋势,尊重和保护患者利益,将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将“治病救人”的行医目标,尽快转变为“帮助病人”的行医目标,“这才能让我们的医务人员安全起来,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了。”

能否拒绝或者拖延未付费的急救服务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只要是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就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除了上面提到的“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之外,《基本医疗法》第三条还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此外,还有众多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提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医护人员应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

第四十条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国家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红线

《基本医疗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但是有三点需要注意:

1.公立医院禁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公立医院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均禁止。

3.公立医院可以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展开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但能否盈利为目的的合作(比如医疗业务合作),本法并没有明确。

总之,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程序正当,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条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以基层为重点,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